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它不僅改變了人們的消費習慣,也對傳統商標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直以來,中國司法實踐傾向於給網絡交易平台一個寬松的發展環境,而對其施加較輕的義務。因立法缺乏直接可適用的明確規定,在裁判商標間接侵權案件時,法院往往會參考著作權法律制度中的避風港原則和“通知--刪除”規則,判決書中援據的法律卻五花八門。商標權與著作權不同,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不能完全描畫著作權案件的裁判思路。另一方面,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的責任區分需要通過具體行為判定,網絡交易平台應該承擔的義務也要根據技術水平、交易方式等具體情節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