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交叉問題一直是司法機關在審判中不得不面對的難題,如壟斷協議行為與專利許可行為的交叉在司法實踐中就較為典型。壟斷協議案件的一般分析方法為“合理原則”,但由於專利自身具有壟斷性,與專利許可有關的壟斷協議在判斷標準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我國在此方面的審判經驗非常有限,結合美國的經典案例,我們可以梳理出一些值得借鑒的分析方法和考量因素:第一,與專利許可有關的壟斷協議審查應適用“合理原則”;第二,在專利許可的反壟斷審查中,專利權人的合理回報應當得到適當尊重;第三,對專利許可協議應當進行橫向、縱向兩個維度分析;第四,專利聯營的積極作用應當得到肯定,但也有可能限制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