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確權問題取決於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分配與制衡,而我國的這兩大權力配置不合理,其突出體現在,專利侵權訴訟與無效審理程序並存時,由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弱產生中止訴訟等問題。而日本《專利法》第104條之3意義重大,這一條款雖然沒有明確法院直接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權力,但是實質上已變相地賦予法院在無效抗辯中間接的裁判權,對中國起著較大的示範作用。結合國情和現實背景,中國應借鑒日本的有益做法,對專利侵權訴訟中止問題重新梳理,合理配置行政權與司法權,適當擴大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邊界,建立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與訴訟的協調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