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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家管制宗教團體的界線
作者 吳火川
中文摘要
宗教信仰自由為現代文明國家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美國早在西元1791年制定憲法第1條修正案即明定:「國會……不得制定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日本在第二次世紀大戰前後所制定的憲法,亦均明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自由。」明白揭示信仰宗教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西元1948年12月10日公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第1項規定:「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戒律實踐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了宗教平等與自由,宗教信仰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應保障的基本人權。
起訖頁 31-34
刊名 人權會訊  
期數 201601 (119期)
出版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
該期刊-下一篇 《宗教團體法》草案與《憲法》平等自由原則之衝突略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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