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得稅法第4-1條原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在「資本利得課稅」的呼聲不斷下,乃於95年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但不一定課徵到。102年度起將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範圍擴大,營利事業仍維持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但降低扣除額(2,000,000元減為500,000元)及提高稅率(10%提高為12%),影響尚不大。個人部分則改於所得稅法課徵,採「核實課稅」,即依實際交易所得按15%稅率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但要合併其他綜合所得辦理報繳。核實課稅制對上市櫃股票之證券所得額認定為0,但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過去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因有6,000,000元之扣除額,不一定會課到稅,現採核定課稅制後,只要有證券交易所得就按15%課稅,稅負加重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