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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1012 (20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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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淺論物質製藥用途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
並列篇名
A Brief Analysis about Patentability of The Medicament Use Claims
作者
彭曉玲
中文摘要
出於對實用性以及人道的考慮,很多國家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均不授予專利權。但對物質的第二藥用可通過Swiss-type製藥用途權利要求的形式加以保護。繼而出現了一系列以給藥/用藥特徵進行限定的製藥用途權利要求。對於能夠對所製備的藥品的組成或結構帶來實質性影響或者是對製備過程產生限定作用的,具備可專利性。反之,則不宜授予專利權。此外,對那些貌似用途權利要求而實際上是治療方法的權利要求,應堅持現行專利法的規定予以駁回。
起訖頁
59-61
關鍵詞
可專利性
、
給藥特徵
、
用藥特徵
、
第二用途
、
專利政策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201012 (2010:6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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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可專利性判斷標準研究:美國的規則與實踐--從Bilski訴Kappos案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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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示範性訴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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