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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1004 (20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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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自身特點的標誌如何認定--卡尼爾研究中心“水潤凝護”商標申請被駁回案評析
並列篇名
Determination of the Signs Only Having Direct Reference to the Features of the Goods
作者
周波
中文摘要
實踐中,對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中的“僅僅直接表示”的理解存有誤區。如果申請商標註冊的標誌中,體現商品自身特點之外的其他構成要素起不到主要識別作用、對標誌整體產生不了實質性的影響,應被認定為“僅僅”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點。如果是以所謂“暗示”的方式反映商品的自身特點,但這種“暗示”會使相關公眾不可避免地產生對該商品的自身特點的認知,則應被認定為“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自身特點。
起訖頁
49-52
關鍵詞
商標註冊
、
區分來源
、
顯著特徵
、
自身特點
、
案例評析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201004 (2010:2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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