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該侵權網站的所有人來承擔。但網站本身的虛擬性,使得判斷網站的所有人成為司法實務中的一個難點。根據我國有關網站管理的法律法規,經營性網站需要獲得電信管理部門頒發的ICP許可證,非經營性網站應依法在電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對於非經營性網站,網站備案資訊在證明網站所有人時,其證據效力如何,直接關係到侵權網站的責任承擔者的認定。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備案部門對非經營性網站的備案資訊並不進行實體審核,因此並不具有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確認的效力,可以被其他相反證據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