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範”兩法”銜接的一部行第法規四部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來看,人民檢察院在”兩法”銜接中職責包括:立案監督、移送監督、接受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供咨詢建議等。其中立案監督、接受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提供咨詢邁議等職責都有法律上的依據。由於移送監督只是國務院行政法規予以規定,因此與法律保留原則相沖突。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例第7號”指導性案例也將人民檢察院在”兩法”銜接中的職責定位於訴訟監督,而不是移送監督。因此,要切實解決”兩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應回到”兩法”銜接本身,然后在此基礎上確定人民檢察院所應具備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