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權是一種裁決性權力,具有中立性。我國檢察機關審查逮博權的正當性基礎是與偵查權、公訴權的分離。然而,我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時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偵查、引導偵查甚至補充偵查,內部考核制度等因素又”倒逼”審查逮博公訴化,同時,審查逮博兼具”糾錯型”偵查監督功能。這使得審查逮博權異化為偵查權、公訴權和”糾錯型”偵查監督權。為使我國審查逮博權回歸程序裁決權之”本性”,應改革審查逮捕偵查化、公訴化的相關規則和考核制度,將偵查性質的行為從審查逮博中剝離,並將審查逮博與”糾錯型”偵查監督活動分離,禁止”博訴機關合一”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