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贅婚在傳統時代為禮法所諱言,明清律例中的相關內容僅有寥寥數語。清末法律改革取消了招贅婚的概念。北洋時期的大理院則通過解釋例和判決例,使招贅婚中相關權利義務的法律解釋走向完備。在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中,受男女平等等理念的指導,招贅婚被視同普通婚姻,民間招贅婚中的特殊權利和義務關係,仍然以婚書契約做約定。新發現的龍泉司法檔案顯示,雖然法律歷經變革,民間招贅婚的形式和內容卻幾乎沒有改變。婚書所表現出來的這種”穩定性”,反映了現實社會中的民事關係。面對婚書契約與法律之間的矛盾,地方法司機關針對不同的情況靈活處理,國民政府也通過判例和司法解釋補充和修正法律,以回應社會實際的法律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