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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下)--103年立法院修法
作者 李志宏 (Chih-Hung Lee)施肇榮 (Chao-Jung Shih)
中文摘要
「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為嚇阻黑心業者摻偽造假,加重罰則和刑度,從現行最高可處有期徒刑三年提高為五年,併科最高五千萬元罰金,廠商若遭起訴更可重罰八千萬元;類似胖達人案標示不實,罰鍰從原本最高二十萬元提高為四百萬元。」、「至於外界質疑恐造成貿易障礙的『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立委讓步,改為僅限用已合法登記的單方食品添加物。對於修法結果,已故林杰樑醫師遺孀譚敦慈說,『雖不滿意,但可接受』。消基會則批向業者妥協。」、「根據修正條文,廠商不法所得與罰鍰,將部分提撥設立食品安全基金,協助消費者訴訟,處分生效日回溯至去年六月二十一日。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長葉明功說,大統及富味鄉都適用新法裁罰,罰款將進入食安基金。」;「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全面提高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致人於死者的罰金與罰鍰上限,自然人最重可罰二億元,法人最重罰二十億元;新法也將沒入不法利得跟罰金作區分,避免大統長基公司『重罰不到』的問題重演。」、「過去食安事件頻傳,但一般消費者無法列舉自己受害的具體事證,常求償無門,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重新分配舉證責任,從原先的消費者負擔,改由食品業者須證明『食品損害非由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業者才能免責。」、「本次修法為避免『一事不二罰』的情事再次發生,除保留法人罰金刑,還增列『大統條款』,未來『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亦即若違法業者的不法利得超過罰金,法官可酌量加重罰金。如果法院判得太輕或無罪,新法也賦予行政主管機關得對業者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的權力作補救。」;「為亡羊補牢,立法院昨(18)日三讀通過食安法修正案,未來上市櫃公司將強制設置實驗室監測及檢驗食品,涉及消費者損害的食安爭議,舉證責任改由業者負擔,即使消費者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也可以請求30 萬元以下賠償。」、「這波新黑心油事件,因法律不溯及既往,頂新涉及刑法的裁罰恐無法適用,不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強調,頂新涉及消費者賠償部分,包括舉證及30萬元以下計算,都屬審理程序問題,只要未判決,法院可依新法審酌裁量,頂新犯罪所得利益若超過罰金最高額度時,依照現行規定也可沒入。」、「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廠商製造、加工、或是輸出入食品,如果導致消費者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除非能證明損害原因不是出於他們,或者對防止損害發生已經盡了相當注意,否則就須負賠償責任。即使消費者不易或者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也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00 元以上、30 萬元以下計算賠償金額。同一事件有20 個以上消費者受害時,地方政府應協助進行集體訴訟。」
起訖頁 30-36
刊名 臺灣醫界雜誌  
期數 201507 (58:7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該期刊-上一篇 瘧疾及恙蟲病之臨床診療與實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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