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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中)--一罪一罰、刑事優先(一事不二罰)原則
作者 李志宏 (Chih-Hung Lee)施肇榮 (Chao-Jung Shih)
中文摘要
「彰化檢方偵辦頂新黑心油案,昨天就訊在押的頂新三董魏○○,提出他在越南查廠會議紀錄上簽示『執行採購』、『核准』等親筆簽名或蓋章時,魏全盤否認他指示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油,但事證明確,檢方將採一罪一罰求刑,合併執行最高可達有期徒刑三十年。」、「彰檢指出,將依頂新以飼料油混充其他油類的數量、次數及販賣次數等,依一罪一罰求取重刑,並追究沒收三年來不法所得,依過去大統案、塑化劑案的涉案負責人都被判處十年以上重刑,魏○○極有可能也被判處重刑。」、「經過上週大舉扣押資產、約談收押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後,本週各地檢各自努力加速偵結起訴的階段,依『誰押、誰起訴』原則,各地檢將加強協調相互調卷、確認犯罪事實,一避免資源浪費,二要確保最終定罪。昨天大批媒體守在彰化看守所前,民眾路過時仍破口大罵:『魏○○應重判三十年且不得假釋!』、『應該關乎死啦!』。」;「大統黑心油案,彰化地方法院去年十二月判決大統負責人高○○有期徒刑十六年、罰金五千萬元,衛生福利部基於刑事優先、一事不二罰原則,日前撤銷彰化衛生局對大統開出的18.5 億元罰鍰。衛福部訴願委員會執行祕書高宗賢昨說,彰化縣衛生局去年十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和《行政罰法》對大統開罰18.5 億元後,十二月大統就向該會提出訴願、要求撤銷罰鍰,並持續補件至今年一月,該會於今年四至六月三度邀集各界專家進行討論,考量彰化地院已對全案做出刑事判決,對此同一行為,已無法再依行政法令開罰,因而撤銷18.5 億元罰鍰。」、「衛福部此一決議,昨引發網友群情激憤,痛批衛福部包庇黑心業者,關掉算了。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張麗卿說,衛福部撤銷彰化縣衛生局的罰鍰裁處,是依《行政罰法》刑事優先、一事不二罰原則,但司法審判日後若改判大統案無罪、免刑等裁判確定,彰化縣衛生局仍可依法再進行裁罰。」、「彰化縣法制處長簡金晃昨說,等看到撤銷決定書後,再決定是否尋求更適合的法令『翻案』。大統公司委任律師李進建指,撤銷行政罰鍰是正確的,在預料之中。」;「掀起油安風暴的大統長基負責人高○○,去年遭智慧財產法院判刑12 年定讞,大統也被判罰3800 萬元,法院卻以大統非犯罪行為人,未沒收檢方查扣的20 億元不法所得。最高檢察署認為,法院在考量科處罰金、宣告沒收時,對大統是否為犯罪行為人竟有不同認定,判決理由矛盾,昨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非常上訴目的在於讓法院釐清法人究竟有無犯罪行為能力,消弭法律見解爭議,他指出,若非常上訴成功,可望順利沒收大統的不法所得,但不會影響高振利的確定刑責。」、最高檢指出,法院判決違反大法官第687 號解釋的『無責任即無處罰』憲法原則,《食品衛生管理法》更明文規定可對法人科處罰金刑,因此法人可被視為犯罪行為人;但法院不僅未呼應687 號解釋所否定的轉嫁罰理論,還錯誤援引已不合時宜的刑事判例。最高檢認為,食管法既然規定對法人處以刑罰,也對大統判處罰金,因此大統應有犯罪行為能力,犯罪所得應被沒收,原判決判決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造成法律見解爭議,影響法的安定性、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檢察機關偵辦案件的標準甚鉅,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一罪一罰、刑事優先(一事不二罰)原則及法人犯罪能力等法律問題,都一一呈現在本件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攙偽、假冒食用油案中,筆者為此「法海無邊」的情境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又有學習的機會,憂的是法律居然可以成為操控結果的工具。
起訖頁 29-34
刊名 臺灣醫界雜誌  
期數 201506 (58:6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該期刊-上一篇 醫師必修的一堂課--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
該期刊-下一篇 世界醫師會供水與健康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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