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0年婚姻法頒佈以來,我國婚姻家庭關係一直由多部法律調整,造成了婚姻家庭法律規範長期處於體系不完整、結構不統一、內容不協調的狀態,而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遺留的問題及缺漏造成司法困惑與執法不一。因此,亟需在民法法典化進程中制定一部結構統一、旅系完整、邏輯嚴密的婚姻家庭法。我國應當借鑒大陸法系婚姻、親屬、監護一體的立法體例,結合中國的國情和立法傳統全面完善婚姻家庭體系結構;從調整對象、立法技術的角度將現行婚姻法的名稱改為婚姻家庭法;增設親屬通則,納入監護制度、改廣義監護制度為狹義監護制度,並將收養制度體系化地收歸婚姻家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