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2.0作為由用戶主導生成內容的互聯網產品模式,不但導致著作權設計與現實生活之間的出現了難以彌補的差距,而且使互聯網產業與版權產業因利益分歧而無法在制度選擇上達成統一意見。雖然現有調整方案已從權利初始分配和再分配兩個領域應對Web2.0“去中心化”和“去產權化”的作品創作與傳播,但由於權利初始分配領域的變革路徑動搖了權利人對商業模式的選擇權,因此應更多通過改進權利再分配領域的集體管理制度來實現制度創新,將涉及作品使用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納入集體管理的範圍,以此協調不同產業在傳播效率與許可效率上的具體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