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柏林提出價值多元難題以來,許多學者主張不同利益或者價值之間存在衝突,由於缺乏公度性,異質利益衡量是無解的。在複雜社會中用“價格”等公度性標尺來處理利益衝突是簡單化的處理方法,是不可取的。異質利益衡量的求解路徑存在於從抽象命題到具體情境的轉變中,其在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層面是可解的。除了對不同利益本身的內容與形式作透徹分析之外,客觀存在的基本共識為妥當的利益衡量提供了合理性論證的堅實基礎。人類社會存在基本的法律共識既包括抽象層面上的價值共識,又包括具體層面上的法律制度共識。同時,訴訟程序也為妥當的利益衡量提供了理性保障。通過正當程序規範利益的競爭與選擇過程,發揮法官主觀能動性,可以獲取為社會所接受的優勢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