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環境法應然法益的環境利益可以界分為生態利益和資源利益兩大類。生態利益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出現的具有普遍需求和廣泛衝突的新型利益,需要法律的全面保護和調整並進而成為環境法的實定法益。在法學的利益譜系中,生態利益是具有“區分性”特點的公共利益。生態利益衡平是環境法律應然功能之一,環境立法應當處理好生態利益與資源利益、經濟利益的衡平,生態利益在不同主體之間、不同區域之間的衡平。同時,要以生態利益衡平為出發點和基本方法,著力構建生態利益有效供給制度、生態利益合理補償制度、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等保障制度,實現利益相關者責、權、利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