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臺灣大學經過行政會議與校務會議建立了教師與機構的評鑑制度,要求所有單位每五年要完成機構與個人的評鑑,評鑑的內容主要是以研究與教學為主。在機構評鑑的部份,由系推薦校外評審委員,經過院長、教務長、副校長與校長擇定後聘任,每次聘請五至八位國內外評審委員。評鑑的時間為兩天,在評鑑之前必須要依照學校所給定的格式,將學系經費使用情況、教師研究發表的情況、課程教學評鑑的統計資料、學生轉學休學統計、畢業生就業統計等訊息彙整,提供評鑑委員參考,並且根據這些資料,由學系先行召開委員會進行自我評鑑與檢討,將學系表現的優缺點列舉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