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納稅主體是稅法構成要素的核心內容之一,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應由法律予以「保留」並作明確規定。中國大陸課徵企業所得稅的依據,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經歷了由複雜、零散的「多法並存」逐步走向「統一規範」的過程,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制度規定也漸趨合理。然而,由於立法時程的緊迫與企業主體的複雜、多元,中國大陸2008年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在關於納稅主體的規定方面還顯得相當粗略,其配套法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也仍不夠明晰。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制度存在法律名稱與主體範圍不吻合、納稅主體界定基準模糊、與相關法律制度協調銜接不夠等問題,迫切需要從理論上作進一步梳理、從制度上加以進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