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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保險契約的解釋—兼論保險法第五四條的修正芻議
作者 劉宗榮
中文摘要
保險契約通常是由定型化條款與個別商議條款所共同組成。保險契約中的個別商議條款,其解釋應該遵循下列原則:一、契約文字的意思已經明確時,應直接依照契約文字為解釋。二、契約文字不夠明確時,應該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保險契約中的定型化條款,其解釋原則,請遵循以下原則:一、定型化條款的意義必以「使用的對象群」的普遍瞭解為凖。二、定型化條款有疑義時,應該作不利於使用人的解釋。三、就同一事項,若個別商議條款與定型化條款都有約定時,個別商議條款的效力應該優先於定型化條款。
起訖頁 112-130
關鍵詞 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的解釋定型化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契約文字當事人同意合理期待原則保險人一次事故預期的限制範圍使用的對象群被保人起草契約條款保險法第54條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808 (1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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