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無法完全涵蓋出版自由的保護範圍。全面界定出版自由的保護範圍需要從出版物、出版組織、出版過程、出版內容和權利主體五方面分別展開分析。國家對出版組織自由的限制通常能夠間接影響出版內容。出版自由保護了獲取資訊、編輯資訊、發佈資訊以及資訊被接收這一系列環節。出版內容是否受到憲法保護主要取決於其是否有助於發揮出版自由主體表現自我與完善人格的作用。出版內容若包含主觀見解或具有增進知識與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或推動經濟發展與繁榮文化藝術的作用,受到憲法保護的強度增大。出版自由的自然人主體通常包括出版商、記者、作者、被採訪者以及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