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4年憲法以來,在一院制下設置常設委員會的我國人大構造中,大會的憲法地位問題一直頗受關注。特別是在1982年憲法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後,常委會不僅享有了立法權,而且在立法數量以及立法權限等方面有時超出了其憲法界限,現實運作中常委會修改基本法律的憲法界限也被悄然打破;在決定權、人事權、監督權方面,大會的憲法地位出現了文本與現實之間的衝突。為了維護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地位,有必要完善現有的人大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大會的職能,加強大會對常委會的制度性監督,保證全國人大的民主正當性與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