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引人關注的矛頭浪尖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新因素,而環境群體性事件司法化解以不足1%的資料彰顯司法模式的邊緣化。環境群體性事件司法治理模式自草創至今大致可以概括為國家追訴模式、當事人訴訟模式與公益訴訟模式,其間典型司法案例流露出環境群體性事件司法實踐的多方掣肘與能動性司法的主要走向。環境群體性事件司法治理的法哲學新闡釋應定位於生態整體主義世界觀之上,環境群體性事件司法治理價值譜系的創新包括民生生態的工具價值、環境正義的目的價值、整體效能的評價價值,環境群體性事件司法治理的制度創新包括親環境的能動司法與行政治權的平衡、環境群體訴訟模式的修正、司法救助的生態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