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利益”與”資源利益”具有”一體兩面、相互作用”特徵,理論上有必要進行適當界分,立法也應當有不同的制度安排。生態補償是針對特定主體之間因”生態利益”的相對增進或減損而進行補償的制度設計,以調整資源利益為主要目的之經濟手段不宜納入生態補償的範圍。從規範法學的視角出發,應從法律關係主體的確定性、權利義務配置的合理性、補償標準的公平性、補償方式和程式的可行性等方面,全面構建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無論從生態保護和建設的現實需要,還是制度構造本身所蘊含的系統性、輻射性、規範性等方面來分析,生態補償制度都應該成為我國環境基本法律制度。生態補償的立法供給思路,應從環境基本法、專門法、單行法協同共進的多元路徑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