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與法治文明的結合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路徑。生態文明建設迫切需要刑法對生態法益的有效保護,我國環境司法的結構性失衡呼喚刑法在環境保護中發揮更大效能。傳統刑法所保護的森林資源、草原資源、動植物資源等所謂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在生態文明時代應被刑法所承認與保護。生態價值的法律形態即生態法益應成為刑事法律保護的客體,侵害生態法益的行為應納入刑法評價。在刑事立法方面,應將嚴重侵害或威脅生態法益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疇,優化生態法益的刑事法律保護機制,並促進人與其它主體生態法益刑事法律保護的協同。在刑事司法方面,應合理配置環境資源領域刑事案件的偵查權,明確環境資源犯罪罪狀描述的”行政違法”尺度,並推進環境刑事司法專門化及環境犯罪刑事處罰方式的多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