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動是司法功能的一種積極作為的表現形式,但如何把握司法的功能始終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在西方,司法能動以司法獨立為前提、經違憲審查裁定,是一個邏輯自洽的自控體系;同時,以民主選舉為基礎、受分權政府控制,也是一個民意傳導的他控體系;可以說,沒有司法獨立,司法能動不過是跛腳能動或者胎兒躁動,沒有權力制約,司法能動可能會導致司法盲動甚至司法獨裁。在中國,自2008年以來,司法能動成為司法改革的一種主導力量。但是,當下中國推行司法能動存在著體制障礙和價值畸重等方面的問題,因此,中國的司法能動應當注意:司法改革與政治改革、個案正義與社會正義、法律優位與政策適用以及民主司法與精英司法等方面的協調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