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開始實施。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對行政賠償制度就有原則性規定,1982年《憲法》恢復了這樣的規定。1989年《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賠償制度作了法律落實,是該制度的開端。1994年《國家賠償法》制是制定出臺,但在其後的實施中暴露出法律規定和實際效果方面的一系列不足。2010年,對《國家賠償法》作出了修改,包括歸責原則、賠償範圍、賠償程式、舉證規則、賠償標準、賠償金獲取、賠償請求時效等方面。2011年,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頒佈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對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申請、支付等作了具體規定。行政賠償制度的新近發展顯示了我國行政法治和人權事業方面的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