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是目前相對缺乏合理規則和理論研究的法律領域之一。本文通過解剖最高法院(2011)民一終字第41號判決書,針對判決書涉及的司法鑒定程式和鑒定結論採信上存在的問題,指出建築工程造價糾紛審理陷入了”以鑒代審”即鑒定機構左右案件審理結果的困境。本文認為:”以鑒代審”現象起因于法官缺乏建築專業知識,但根本原因是制度缺失。現行司法鑒定規則的宗旨是規範鑒定機構和訴訟當事人,這是根本性錯位。司法鑒定中,法官是司法鑒定程式和鑒定結論的唯一控制者和權力行使者,司法鑒定規則應著眼于規範法官的行為,細化法院委託鑒定規則和鑒定結論的質證規則,確立鑒定結論不得與其他證據和常理相衝突原則、鑒定結論零瑕疵採信原則。本文最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