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將西方法律、法治和憲政的傳統追溯到古希臘的觀點是大可置疑的,有必要重新思考古希臘與近現代西方法治和憲政的關係。古希臘文明本身就罕有法治和憲政的基本要素,其文明中的相當一部分內容甚至是與近現代法治和憲政的精神根本對立的。古希臘城邦(國家)至上,權力不受制約;古希臘有較為充分的民主,但缺乏近現代法治和憲政的基本要件;古希臘不具備近現代法治和憲政語境裡的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保障。古希臘與西方近現代法治文明的親緣關係是一種人為建構的產物,其目的是證明建立的這種法治文明是西方所獨有的文明,還要證明這種文明不單當下是優越的,其過去的傳統也是優越的,以體現出西方文化對其他文化的優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