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地法在國際私法中呈現多種表述,每一種表述都有不同特性。表述為內國強制性規則的法院地法具有對外國法的排他性,需要克制對適用這類規則範圍的不當寬縱。將法院地法表述為內國法的衝突規範通常是單邊規範,限制這種單邊規範的數量,可避免對法律適用屬地主義的回歸和法律選擇普遍性的破壞。將法院地法直接表述為法院地法的衝突規範體現的是司法管轄權的優勢,這時,選擇法院地法僅為不當擴大內國法的適用範圍時,當限;選擇法院地法若為儘可能使法律適用結果有利於當事人時,可縱。不動產所在地法是法院地法的一種特殊表述,在此方面,對法院地法“限”的必要應該體現在繼承領域。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實現立法管轄權和司法的便利不是理性的理由,法院地法和法律關係之間的密切聯繫和當事人利益的特殊需要才是考量法院地法是否應該被選擇適用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