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權責任領域,對權利和利益進行區分保護具有內在合理性。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在解釋論上對權益進行區分保護的德國模式都有廣泛的被繼受性。基於權利的利益說對區分保護模式的批評,無論在宏觀上,還是微觀上都不成立。區分保護模式的合理性在於其一方面使得司法實務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打通了私法和公法、法律和道德之間的聯繫。德國模式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的解釋論上可以避免。試圖通過對損害、過錯、不法性和因果關係的解釋達到對權利和利益進行之同保護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不成立,這種解釋論本身就蘊含了對權利和利益進行區分保護的思考方式。對權益進行區分保護應該成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的解釋論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