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行政案件起訴期限起算點作出嚴格解釋,已經成為行政案件進入法院的巨大障礙。起訴期限制度的存在目的之一在於,基於誠信原則,促使原告及時行使權利以及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無論是按照日本的“現實期待可能性”基準,還是美國的發現規則和持續違法理論,都應以起訴人發現訴因之日或者現實期待起訴人可以行使權利之日,作為行政案件起訴期限的起算日。因此,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和行政事實行為致害賠償訴訟案件的起訴期限起算日應為足以期待起訴人起訴的“訴因”出現之日,即起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主體、行為結果、行為的重要理由、具體損害等足以認定被訴行為違法並帶來損害的關健事實之日;對於行政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訴訟,則應以起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成立之日為起訴期限起算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