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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航海過失免責事項之存廢
並列篇名
Abolish or Not: "Exception of Nautical Fault"
作者 羅俊瑋
中文摘要
本文從 WTO 法律規範、爭端解決實際報復案例所累積之經驗等方面,分析WTO 對於不履行爭端解決裁定之案件,授權貿易報復之判斷標準與衡量上之執行狀況,而討論重點在於報復之「量」的問題上,亦即報復程度高低之判斷基準。對此,本文藉由9 個爭端解決案件之解釋及適用,分別探討DSU 第22.4 條及SCM 協定所規定報復標準之意義及內涵。對此,本文認為WTO 貿易報復機制之目的,或在於回復會員在協定下權利與義務間之平衡性,或為促使違反義務之會員履行其義務,而雖然WTO 仲裁機制試圖建立科學之經濟量化分析方式,作為相關標準適用之基礎,但仍可看出其決策受國際政經關係之影響。對於未來之改革,應避免賦予報復措施具有「懲罰性」,以免失卻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立法原意,甚至影響多邊自由化之發展。
起訖頁 135-182
關鍵詞 WTO 爭端解決貿易報復反制措施同等性標準禁止性補貼可控訴補貼適當性標準相稱性標準不利效果nautical fault exemptionseaworthinessHarter ActHague RulesHamburg RulesRotterdam Rules
刊名 中原財經法學  
期數 201212 (29期)
出版單位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該期刊-上一篇 WTO 貿易報復程度之法律解釋與意涵
該期刊-下一篇 從比較法觀點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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