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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淺談優先承買權
作者 廖健智
中文摘要
優先承買權者,又稱優先購買權,意謂權利人依約定或法律之規定,於出賣人出賣其特定財產予第三人時,享有依出賣人與第三人約定之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標的物之權利。其中約定優先承買權乃依當事人約定產生,法定優先承買權則指依法律規定所生,權利人得優先於其他承買人而先買之權利。理論上,出賣人應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於其放棄優先承買權後,才可出賣不動產予第三人。然而由於實務上常發生忽略優先承買權,導致影響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效力或是損害賠償問題,所以實務上處理不動產買賣時,簽約前應特別注意不動產是否有優先承買權之情事,俾避免紛爭,本文茲就常見之法定優先承買權介紹之。
起訖頁 71-74
刊名 台中市地政學會會刊  
期數 201401 (18期)
出版單位 台中市地政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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