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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806 (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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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契約情事變更事由之認定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保險法基於情事變更、對價衡平原則下,訂有保險法第五九和六十條調整保費等規定,此是否即意味保險契約之情事變更事由,只能依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而無民法上情事變更原則條款適用之餘地;或者縱然有民法規定之適用,實際上應如何認定?又訴訟程序進行中,民事訴訟法第一九九條、第一九九條之一所規定的法院闡明權,需要行使到何種程度,才算是沒有闡明程序上的瑕疵?本判決對此均提出看法。
起訖頁
99-102
關鍵詞
情事變更原則
、
再保險
、
闡明權
、
債務不履行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806 (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獨立行政法人的法理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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