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事件乃有關上訴人甲公司根據其美國專利權在我國向我國競爭者乙公司之交易相對人丙簽發警告函,而在其內容提及丙公司可能或已經購買乙公司系爭產品,涉及侵害上訴人甲之美國專利,並基於美國法律顧問之鑑定意見及專業判斷(未附於警告函中),說明丙公司應用乙公司侵權產品之可能後果。訴外人乙公司遂向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主張其與上訴人甲為競爭同業,而上訴人之警告函之內容顯係以損害乙公司商譽為目的,並使乙公司之交易相對人拒絕購買其產品,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二及二四條規定等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