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刑法個別的理論範圍中,從沒有一個概念類型問題,會像競合論這麼混淆,造成競合論的形象,始終都存在著一種朦朧的感覺,解讀競合論的問題時,也一直都被阻擋在這一層具有神秘色彩的面紗之外,頗有一種不得其門而入的感覺,甚而形成認知概念上的誤導,誤解其根本意義而不自知,乃至造成操作錯誤而成習慣,從此將錯就錯地運用競合概念將近一個世紀,一直至今仍不解其故,依舊繼續錯用下去。這或許是競合論問題的先天性宿命,也是刑法發展的一個瓶頸,在這樣的一個亟待突破的階段中,自然會出現相當分歧而奇特的見解與概念,而變成毫無交集的百家爭鳴。仔細觀察其中緣故,或許正是因競合論中若干概念的認知,以及法律機制的運用出現誤解,而導致因循的結果,會變成「假作真時真亦假、無為有處有還無」20的逆向觀念。因此,有必要對於競合論中的若干概念,提出辯證,即使無法確實釐清(畢竟自己也有偏見),但總是可以提供一個重新思考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