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契約在我國行政與司法實務上,不僅運用的普遍程度與爭議案件的累積,均是與日俱增,但關於行政契約的相關爭議在訴訟制度上對應的配套,仍是有待體系化分析的課題。行政契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的爭議固然大部分是以行政訴訟法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為訴訟類型,但伴隨個案的特殊情況,提起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甚至撤銷訴訟,亦非不能想像的情況。行政契約在我國實務上正處於蓬勃發展的階段,行政契約的紛爭解決機制、請求權的貫徹與正確的訴訟類型選擇問題,仍有絕大部分須取決於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判斷。如何深化行政契約法制本身與行政契約與其他行政行為間的關聯的研究,俾便在實務運作上給予契約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完善的權利救濟,應是今後學說與實務上應努力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