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自 1999 年全面實施至今已7 年,這7 年,婚姻暴力的議題在台灣究竟如何生根發展,尤其是司法人員如何看待婚姻暴力,是一件非常複雜又高難度的議題,畢竟依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大部分司法人員,無論是男性或女性,所研習的法學教育,皆是客觀、中立、抽象的社會科學,極富男性思維與特色,相對地便欠缺女性或被害者主觀、同理、感性的特殊經驗,因此在男性的法學思維裡、甚至在權威的巨塔中(法庭),深具女性法學主義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便與司法產生不同介面。雖然所有從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夥伴企圖拉近自身與司法的介面,然而除非家庭暴力防治運動有效能的凌駕於司法的權威,甚至打入巨塔內的權力結構,否則台灣必然繼續持續呈現「家庭」傳統文化與西方傳遞的「個人」人權的價值間難以跨越的差距,倡導走出婚姻暴力者與傳統家庭的維護者的兩股力量依然不斷在婚姻暴力的議題上拉扯。蘇曉純檢察事務官所提出的「從裁判書類看法院對婚姻暴力的態度」、成蒂諮商心理師所提的「婚姻暴力加害人處遇與司法體系之連結」乙文皆有助於吾人觀察「司法在婚姻暴力防治的角色」。個人僅以執業多年的律師觀察之論點對上開文章提出下列淺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