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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民法係相鄰法律,稅法(特別財政收入目的稅法)受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支配,民法則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已逐漸得釐清,民法優先說認為除非有明文,稅法應追隨民法見解逐漸趨消沉,稅法獨立論漸漸取得通說地位。但法秩序為一體,統一在憲法秩序下,稅法獨立並非絕對成孤立,仍應尊重其他法域之基本價值觀,在稅法解釋適用時,宜利用體系解釋合憲解釋適用將他法域基本價值觀,在稅法解釋適用時,宜利用體系解釋、合憲解釋將他法域基本價值觀考量在內,稅法立法者亦然。以近日常引起爭議之躉繳式人壽保險契約,稅法如追隨保險法之契約自由,不僅有害租稅負擔公平,亦使保險業競爭秩序受到傷害。該型保險契約在保險法上效力不受影響,在遺產稅負擔則應按常規予以調整,此為稅法獨立論的表現;但如補稅外,另加以一倍之罰鍰,則嚴重干擾人壽保險契約之基本價值。故稅法獨立論值得肯認,但亦有其憲法界限¾¾尊重其他法域之基本價值,不容逾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