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首揭案例所示:甲、乙夫妻二人與丙訂立合意終止收養契約時,丙年僅十五歲,為已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與甲訂立之合意終止收養契約,僅由甲一人單獨為之,復未得收養關係終止後丙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在此情形,甲之配偶乙或收養關係終止後丙之法定代理人自得分別或合併依民法第一八條之三第一或二項提起撤銷合意終止收養之訴。於此訴訟終結前,雙方之收養關係依然存續,並不因此撤銷之訴之提起而歸於消滅。必待法院依原告請求為撤銷合意終止收養之判決確定後,始生回復原來收養關係存續中之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此與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之無效,無待法院以判決撤銷而自始確定的不生效力截然有別,不可不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