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後期,鹽政敗壞,私鹽盛行,嚴重影響財政的收入;因此不得不實行鹽政改革,加以挽救。首先是嘉靖年間,在部分地區實施票法,以低廉的鹽價來抵制私鹽。後來因為價賤的票鹽往往侵入價昂的引鹽地區,影響引鹽的銷路,反而減低財政收入,終於廢除了票法。萬曆年間,私鹽更為盛行,鹽課停壓數年之久;政府乃於萬曆四十五年 (1617)實施鹽政改革,以袁世振為兩淮鹽法道按察使,疏理鹽法。袁世振除了提出鹽務行政組織、灶戶生產組織與緝私組織的改革方案以外,並適應鹽商資本的發展,厘訂綱法,建立商專賣制度。這是中國鹽政史上劃時代的轉變,結束唐代以來實行的官專賣制度,下開清代商專賣制度的新紀元。從此鹽商的利益與政府的利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加強了官僚資本的發展。本章旨在敘述票法、綱法建立的過程,說明其形成的原因與實施的效果,並探討票法、綱法在中國鹽政史上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