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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協議離婚約定贍養費之實
作者 陳冠甫
中文摘要
有鑑於近年世界各國離婚法採破綻主義的潮流,關於夫妻離婚後索產生之法律關係,逐漸地受到重視,夫妻離婚後通常所生財產上效力為夫妻財產制的清算關係與贍養費用。按民法第1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關於贍養費之請求權基礎,條文規定過度的簡略,不僅要件上限於無過失之方與生活困難,且須囚判決離婚者始得請求。
起訖頁 86-97
刊名 萬國法律  
期數 201506 (201期)
出版單位 萬國法律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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