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財政為庶政之母,政府各種業務之興辦推動,莫不需要充足之財源支援。在民主憲政體制下,政府財政收入作用之基本手段雖仍以租稅為主,然而在國家照顧保護任務無限膨脹、稅收收入減少等因素影響下,財源不足已成為各國家共同面臨之窘境,因此,關於租稅以外的財政收入作用,其重要性有與日增加之趨勢。政府既可以用租稅及其他各種財政工具作為籌措財源之方式,則在這些財政工具之外,是否容許擁有公權力的政府再以勸募人之地位向他人從事勸募活動?本文爰就政府募款之意義、台灣過去政府募款的情況及法令規定予以介紹;並進而討論台灣有關政府勸募之相關問題及現行法令之缺失與改善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