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經營判斷法則,係保護董事、經理人等基於合理經營目的所為行為之推定。在此法則下,為主張並證明其請求權存在,原告必須先主張並證明足以推翻此項推定之事實。此項推定若被原告舉出之反證推翻,董事等經營者即負有證明其行為符合公平性之責任,否則不能免責。美國司法認知其係基於公司董事會經營管理伴隨而來的特權。他山之石,足以攻錯,同為大陸法系之日本,在實務上已援引「經營判斷法則」作為判決依據,近來也耳聞台灣有律師嘗試以之作為經營者被訴答辯之利器,惟實務似仍未形成共識,也多有誤解。美國法以經營判斷法則係屬強而有力的、實體的法律原則,非僅抗辯權而已。反觀台灣司法實務似需多省思,以迎頭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