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親屬法於二七年做第七次之修正,此次修正之範圍頗大,包含結婚、親子關係及收養等三大部分,主要在於強化身分關係之公示性、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護,以及區分收養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收養,將收養制度因目的之不同而做更彈性化之處理,使得過去在適用上有爭議之部分得以獲得解決,但因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時,納入重婚例外有效須溯及既往,以及反於真實之認領得撤銷之規定,致使修正法產生新的爭議,此部分有待儘速修正,惟就整體而言,修正法為解決過去法律不備所做之努力,仍應給予正面之評價,本次之修正可謂瑕不掩瑜,應予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