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中國時期,政策及政令例由皇帝決行,而後下達層級有秩的行政系統加以推動。以兩漢而論,上自中央政府及其所屬的公卿尚書等,次及郡(或州)縣地方政府及其官僚,下至鄉里級織及其佐吏,都屬維繫此一行政運作功能的機構與角色。其運作效率如何係另一回事,政令的頒行,則於此建立起由上而下、並具制化色彩的軌轍。反觀民情的上達反映,卻始終不見有制度化色彩的疏通管道存在。衡諸兩漢時代,民庶怨謗屈鬱之情若始終不得合理疏導,除最後被迫出諸下策,挺而走險外,尚可憑藉下述三個途徑,希冀將其情實上達「天聽」:其-是透過各級官僚上書言事,為民請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