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主管機關依申請所送申請書件審核,經核准登記即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如果依法院判決申請該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已核准之登記,必須俟法院判決確定,始得據以辦理,否則主管機關在法院判決未確定前,不可據以撤銷或廢止登記,因為法院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在未確定前均可能因上訴而把原判決勝訴者撤銷或廢棄另為判決,或是發回原審級更審,而將作出與原判決不同或是相反之判決,屆時主管機關處境堪虞,如果公司遭受不當損失,即有可能造成申請國家賠償案件之產生,困擾主管機關,因此不得不慎重,茲介紹一件在法院民事判決尚未定讞前,即申請撤銷已核准之變更登記案,分享讀者,敬請不吝賜教,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