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之注意義務內容為何,涉及到會計師執行業務的民事責任認定的問題。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向委託人合理收取約定之酬金,提供相對的專業服務,本質上係屬有償之委任契約關係,負有民法第535條規定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當無疑義。惟依據現行會計師法第4 1條的規範「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與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4項「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所稱之「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是否是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所需負有之特別注意義務?其內涵是否係指會計師專業上之注意義務?其與民法所稱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有無不同?均有待進一步釐清與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