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上述可知,兩岸對於反避稅之查核工作,確實已日趨嚴謹,以中國大陸而言,2008年開始實施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六章規定之特別納稅調整條款,便已建構全面之反避稅立38法規定;然,以台灣而言,尚待所得稅法就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機構(PEM)等二項課稅制度完成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反避稅法制將能更臻健全完整,與國際接軌。然而,兩岸政府於各自執行反避稅而嚴格查稅之際,如何避免台商企業於兩岸間存在嚴重之重複課稅問題,乃為租稅規劃中之首要任務,期能透過本文,於台商企業當前從事兩岸經貿往來,面臨兩岸政府嚴格執行查稅之時,就自身實際情況尋找出合適之解決方案,使相關交易除能合於常規,以降低遭反避稅制裁衍生不確定之稅務風險外,並能避免衍生重複課稅問題。 |